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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的基数一定要按实际工资数额来交吗?

目前社保费的政策是由各省分别制定的。可以核定征收,也可以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查实征收。

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式。国务院在2016年5月1日起下调养老保险企业缴存比例,其中滨湖由21%降到20%,江西、山西、四川和滨湖都已降到19%,其余16个省市区是滨湖、滨湖、内蒙、江苏、安徽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西、海南、重庆、云南、贵州、西藏、甘肃和宁夏,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,可以由20%降低到19%。

《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企业应当按工资总额的18%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第五条规定: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,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;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%以上的,按300%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,300%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因此,如果工资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应按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,如果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则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
对于超过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0%以上的,按300%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。

《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管理办法》第二条缴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采取核定征收:

(一)对未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、拒不提供缴费资料或缴费资料提供不全,致使缴费人的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;

(二)未按规定保存帐簿、凭证及有关缴费资料的;

(三)发生缴费义务,不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;

(四)缴费人申报的计费依据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;

(五)开办初期因生产经营未转入正常,人员不能相对固定且薪资未正常化的。

因此,对于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企业,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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